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奴隶社会,土地属天子所有,或封侯列土。至秦商鞅变法,开阡陌,废井田,倡导垦殖,开始出现封建土地制度。其后,官府以“初租禾”、“初税亩”确认了私田占有者的所有权。土地私有制历代相沿。清代,规定土地为私有,允许继承买卖。民国初年,沿用清制,后改屯田为民田。
漫长的封建土地私有制,使以农为业的广大人民群众,大都靠当雇工、佃户、或自种维持生存。据1950年统计,本县农民16496户,富裕户占0.6%,自耕农占44.5%,半自耕农占51.4%,佃农占4.5%。本县地主63户,567人,共占土地8556.2亩,人均15亩余,多属坳心良田好地。贫、雇农9239户,44352人,共占土地123560亩,人均不及3亩,且属坡嘴劣田薄地。地主人均占地5.2倍于贫、雇农,利用其所占土地向贫苦农民租佃,贫苦农民收成的一半或大部分被其剥削。地主以其剥削所得,购置大量牲畜、农具、且兼营工商,富霸一方,操纵当地的经济命脉。地主还利用农民糊口为生之艰,进行高利贷盘剥。地主阶级剥削贫苦农民的方式:一是雇工,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靠雇工耕种,少则雇一二人,多者雇四五人,农忙雇短工。二是出租土地,将大量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获得地租收入。地租有分成地租和定额地租。分成租即耕种者将收获按一定成数交给地主,如对半分,四六分;定额租即耕种者每亩向地主交纳百斤左右小麦。三是放债,分放粮和放钱,粮贷利息有加2、加3、加5的,也有麦前贷秋,麦后还麦的。钱贷,月息有2分、3分、5分。不论粮贷、钱贷,到期本息还不清者,转息为本,称“驴打滚”。此种高利贷剥削,致使贫苦农民负债累累,难予还清。仅据土地改革时全县38个乡调查,农民中欠地主、富农粮、钱、债务者多达3500余户。“租子高利贷,农民两大害”,是本县农民对封建剥削的控诉。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3-12-07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