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

    1935年秋,中国共产党苏维埃政府依据《苏维埃土地法》,经过试验之后,在本境内革命根据地阳坡头、后掌、底庙、清塬等区进行土地改革。方法是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即在原耕种土地的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保护中农和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但生活上给以出路,分配给同其它农民一样的土地。这次土改,共没收、分配土地4万余亩。

    1947年秋至1949年春,土桥、清塬、丰泉、阳坡头、马栏等解放区根据中央颁布的《土地法大纲》和西北局“抽补调剂”的方针,再次进行土地改革。在进一步清查漏网地主土地的基础上,平分土地,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平定土地等级,并颁发土地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

    建国初,普遍建立乡村人民政权,社会秩序安定。从50年代初开始,结合反霸、清匪斗争,开展减租减息工作。发动贫苦农民,揭露土豪劣绅的剥削罪行。对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恶霸,开展清算斗争,强迫其退还敲诈勒索农民的粮、钱、物。全县废除、减少178户债务,粮食220582石,银元2026枚,有力地打击了封建残余势力,为土地改革扫清了障碍。同时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借,公平借贷,度过困难。

    1950冬至1951年秋,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的纲领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路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关于农村划分阶级成份的决定》,在全县开始土地改革组织工作。成立栒邑县土地改革委员会,县委书记、县长分别任主任、副主任,县法院、公安局、组织部、县委办公室、农会、民政科、监察室、武装部、宣传部、妇联等10个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抽调并训练干部215人,组成土改工作队(组)。同时,成立土改法庭,从10月28日起,分两期开展工作。

    第一期,1950年10月28日~1951年1月18日,共81天,完成张洪、城关、土桥3个区、20个乡的土改任务。

    第二期,1951年2月2日~4月27日,共66天,完成店子、太峪、职田3个区、18个乡的土改任务。

    每期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政策,发动群众,了解情况,制定土改计划;第二阶段,调查核实土地;第三阶段,划分阶级成份;第四阶段,征收没收土地财产,进行分配;第五阶段,健全党、团、农会、妇女、民兵组织,改造乡村干部。

    两期土改之后,本县于1952年5月18日~6月15日,又对土改工作做了复查,发现并处理了遗留问题。一是共补订漏网地主11户(一期9户,二期2户),富农2户,富裕中农4户,小土地出租9户,并没收征收了土地及其它财物予以分配;兰是清洗了个别村政权中的不纯分子;三是召开斗争会20次,斗争不法地主和管制分子16人,关押反攻倒算地主分子1人,交乡管制9人。

    土地改革运动,使全县2632户,12235人,共分得土地17280亩。其中,中农77户,589人,分地367亩;贫农1856户,9278人,分地10321亩;雇农595户,2056人,分地4582亩;其他104户,312人,分地1556亩。留公地428亩;分后余地25.5亩。

    土改前,地主人均占地15.09亩,贫农人均占地2.92亩,地主1人占有土地相当于5.17个贫农占有的土地。土改后,占人口0.6%的地主,由占地2.2%下降到0.4%,人均占地2.82亩;而占人口44.2%的贫农,由占地31.6%上升到34%,人均占地3.15亩。

    分得其它财产的2357户,10955人。其中,中农395户,3028人,分得牛1头,碌碡2个,其它农具155件,财物5120件,房屋29间,庄基场面0.4亩;贫农1687户,6822人,分得牛31头,马1匹,骡子5匹,驴19头,大车22辆,碌碡42个,土车子5辆,尖杈6个,其它农具555件,磨子2合,犁5张,耙2张,其它财物4560件,房屋10535间,庄基场面715亩;雇农230户,1004人,分得牛17头,马1匹,骡子1匹,驴10头,大车9辆,碌碡37个,土车子6个,尖杈4个,其它农具271件,磨子4合,犁3张,耙2张,其它财物318件,房屋4925间,庄基场面44.7亩。其它45户,141人,分得碌碡1个,其它农具18件,其它财物172件,房屋77间,庄基场面17.3亩。留公用房屋27间。分后余房屋4间。

    同时,废除及停付农民给13户尬主、2户富农的封建债务。废除及停付给地主债务的,中农22户,粮食95316斗,银元243个;贫农55户,粮食335886斗,银元628个;雇农12户,粮食65斗,银元74个;其他89户,粮食510768斗,银元945个。废除及停付给富农债务的,中农22户,粮食40.5

旬邑县三、四、五、六、七、八区土改前后各阶级土地占有一览表

    (1952年)

    表4—1

    单位:户、人、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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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级名称            ┃          ┃半地主      ┃          ┃小土地    ┃            ┃            ┃雇农        ┃工商业者    ┃其他      ┃公地      ┃  总计      ┃
┃项目                  ┃  地主    ┃            ┃富农      ┃          ┃中农        ┃贫农        ┃            ┃            ┃          ┃          ┃            ┃
┃                      ┃          ┃式富农      ┃          ┃出租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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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              ┃    63    ┃    24      ┃    47    ┃    218   ┃  6,695     ┃  8,494     ┃    745     ┃    24      ┃    186   ┃          ┃    16,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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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总户%           ┃    0.38  ┃    0.14    ┃    0.28  ┃    1.32  ┃  40.58     ┃  51.49     ┃    4.51    ┃    0. 14   ┃    1.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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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              ┃    567   ┃    176     ┃    599   ┃    939   ┃  46,966    ┃  41,703    ┃  2,622     ┃    79      ┃    597   ┃          ┃    94,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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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总人%           ┃    0.6   ┃    0.19    ┃    0.64  ┃    0.99  ┃  49.83     ┃   44.25    ┃    2.78    ┃    0. 08   ┃    0.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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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面积      ┃ 8,556.2  ┃   2,311.1  ┃  5,056.31┃ 7,582.35 ┃235,974.1   ┃122,180     ┃1,375.67    ┃ 1,457.5    ┃ 219.56   ┃ 1,656.8  ┃ 386,369.91 ┃
┃      ┣━━━━━━━╋━━━━━╋━━━━━━╋━━━━━╋━━━━━╋━━━━━━╋━━━━━━╋━━━━━━╋━━━━━━╋━━━━━╋━━━━━╋━━━━━━┫
┃土    ┃              ┃          ┃            ┃          ┃          ┃            ┃            ┃            ┃            ┃          ┃          ┃            ┃
┃改    ┃占总地%       ┃    2.2   ┃    0.6     ┃    1.3   ┃     0.19 ┃   61.1     ┃   31.6     ┃    0.4     ┃  0.4       ┃     0.6  ┃  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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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              ┃          ┃            ┃          ┃          ┃            ┃            ┃            ┃            ┃          ┃          ┃            ┃
┃      ┃每人平均      ┃  15.09   ┃   13.131   ┃   8.441  ┃     8.075┃  5.024     ┃   2.929    ┃   0.524    ┃  18.44     ┃   0.36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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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面积      ┃  1,600   ┃    683.2   ┃ 4,932.1  ┃  5,672.4 ┃236,257.9   ┃ 131,447    ┃ 5,050.8    ┃    40.2    ┃  587.71  ┃    99.5  ┃ 386,369.91 ┃
┃      ┣━━━━━━━╋━━━━━╋━━━━━━╋━━━━━╋━━━━━╋━━━━━━╋━━━━━━╋━━━━━━╋━━━━━━╋━━━━━╋━━━━━╋━━━━━━┫
┃  土  ┃              ┃          ┃            ┃          ┃          ┃            ┃            ┃            ┃            ┃          ┃          ┃            ┃
┃  改  ┃占总地%       ┃    0.4   ┃    0.17    ┃   1.28   ┃     1.47 ┃  61.1      ┃   34.0     ┃    1.3     ┃    0.01    ┃    0.15  ┃   0.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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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              ┃          ┃            ┃          ┃          ┃            ┃            ┃            ┃            ┃          ┃          ┃            ┃
┃      ┃每人平均      ┃   2.822  ┃    3.881   ┃   8.234  ┃     6.04 ┃  5.03      ┃   3.152    ┃    1.926   ┃    0.506   ┃    0.9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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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面积系塬坡川嘴和水田折合亩数。斗,银元10个;贫农55户,粮食605556斗,银元54个;雇农12户,粮食160斗,银元4个;其他89户,粮食658026斗,银元68个。

    土地和其它财物的分配,以及农民负担封建债务的废除和停付,彻底消灭了全县的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土改中,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全县新解放区6个区、38个乡、18496户,划定地主63户,半地主式富农24户,富农47户,小土地出租218户,中农6695户,贫农8494户,雇农745户,工商业者24户,其他186户。农村阶级成份的划定,划清了农村阶级阵线,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的势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土改中,对有民愤的地主阶级分子及国民党残余势力进行了斗争,召开大型斗争会171次,斗争地主分子12人,国民党镇长14人,保长48人,恶霸1人,村盖子6人,一贯道2人,其他88人。这些斗争,打击了地主阶级及国民党残余势力,长了农民群众的志气,巩固了人民政权。

    通过土地改革,使封建土地私有制成为农民土地私有制。从此结束了沿袭数千年贫富占有土地不均的畸型历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的。

作者:旬邑县地方志  创建时间:2023-12-06 14:30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3-12-07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