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确定林权
建国前,马栏、石门次生林林权无归属,西部乡村树木按地域界定。建国后,造林坚持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群众庄前屋后树木归个人所有的政策,确定马栏、石门天然次生林及荒山为国家所有,先由马栏区政府管理,后交由马栏林场管理。1955年合作化时,对耕地内包括坟地及房前屋后树木进一步明确权属,造册登记,划归个人,荒山荒坡划归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1962年县农林水牧局根据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政策规定》,在国有林区给马栏、石门、第界公社各大队、生产队、个人和阳坡头公社上梁、蜈蚣、坪里等大队、生产队及个人,划拨自留山9.6万亩,县人民委员会委托马栏林场为所划自留山颁发了林权证。1967年,县农林水牧局根据建国初西北军政委员会和中央有关林权管理政策,责成马栏林场收回了所划自留山和林权证,宣布收归国有,由马栏林场管理。1982年,实行“三定”(确定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对全县国营、集体、个人的山林树木进行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和订立林业生产责往制,共划自留山5.7万亩,对道路树木和小片林,树随地定,折价转让,林权归个人,采伐由县林业局审批。
1985年,马栏林场和铜川矿务局林业科,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和陕西省政府(1983)101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协议将马栏林场石底营林区10.31万亩有林地和宜林地划拨给铜川矿务局,由其解决营造煤矿坑木林,期限50年。其所有权归马栏林场,原有林采伐收益与铜川矿务局以9:1比例分成,新造林采伐收益以4:6比例分成。由于论证不充分,造成很大失误:一是面积扩大,省政府原定4万亩,而实际划拨面积超出一倍多;二是上级原定划拨宜林地,结果划拨有林地7.84万亩,引起全县各界强烈不满。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3-12-07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