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民生凋敝,财源枯竭,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即本县收入全部逐级上交中央,支出又由中央逐级下拨本县。管理上分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县为会计单位,不设县级财政。公粮、税收、公营利润为国家财政收入,各项附加、公产、罚没、契税收入为地方财政收入。乡(镇)以下行政机关和县以下中、小学经费及各种事业费,由地方财政支付。1953年,全国财政划为中央、省、县三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方财政收入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1954年,划县财政收支比例为:农业税上划中央40%,省60%;工商营业税上划中央30%,留县70%;商品流通税上划中央50%,留县50%;固定收入全部留县。1958年,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本县实行下放人员、下放奖金,统计划、统物价、统流动资金,财政收支包干。1959~1961年,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962~1973年,财政体制采取核定比例,超收分成的办法。1974~1977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1978~1979年,实行“比例分成,增收分成和差额补助”的财政体制。

    1980年,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始,本县财政体制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收入分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类。按划定的收支范围,以上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确定预算基数,分级包干,1985年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作者:旬邑县地方志  创建时间:2023-12-25 11:07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3-12-25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