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地方性苛捐杂税,由地方自立章程,税收管理体制极为混乱。

    建国后,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是: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规定全国统一执行14种税收(不包括农牧业税)。1951年7月,国家为减轻中小型工商业负担,简化了货物税目,降低了部分货物税、所得税以及城市房地产税率。1953年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把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税制修正后,工商税有9种。1958年税制改革,把原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始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工商税只剩9种。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82年7月,对企业生产的农业机具等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5年新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4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由原来交利润改为向国家交纳税金,税收剩余部分均归企业支配,改变了30多年来对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收入分配体制。

作者:旬邑县地方志  创建时间:2023-12-25 11:08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3-12-25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