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本县经济合同大部分为田地、房屋、买卖的契约形式。另有租契、借契、典畜、卖身、分家契等作为契约。一般由承担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出据,以保人、中间人或证人起约束监督作用,如发生违约行为,则诉讼裁决。建国后,废止契约,推行合同制。

    1951年9月,由建设科鉴证的咸阳供销社与县供销社2.5万斤小香收购合同为本县经济合同管理之始。1952年冬至1953年春,根据咸阳专署的安排,全县对各厂、店和集体契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专署商务科备案鉴定。1953年物资交流会上鉴定土产小农具生产合同18份。1954年至1980年经济合同的鉴定工作处于停滞阶段。1981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这一法规的出台对提高经济效益、纠正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和查处经济违法活动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1983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经济合同的依法管理工作,经济合同管理既对国家计划经济踅着保证作用,又对市场经济起着调节作用。1985年全县共鉴证合同7847份,总金额1233万元,履行率达83.5%,协助外地履行合同2份,金额17.6万元;移交司法机关裁决合同纠纷案1起,收回罚金1425元。1990年全县共鉴定合同1026份,金额89.5万元。有4个单位被县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县制药厂被推荐为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商局举办经济合同法规知识讲座10期,参加人员370人。

作者:旬邑县地方志  创建时间:2023-12-25 15:46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3-12-25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