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奸商哄抬物价,物价上涨指数以百万倍计,人民深受其苦。建国初,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本县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不管当时价格是否合理,首先使各种商品价格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在稳定后对若干商品价格再作调整;积极组织调运食盐、粮食等人民生活必需品,抛售一些重要物资以平抑市场物价。到1953年底,基本刹住了涨价风,不少紧缺物资市场售价回落,如上等红糖价格国营零售价0.66元/公斤(市场0.72元/公斤)、上等棉花国营零售价3.12元/公斤(市场4.66元/公斤)。以上措施的实施初步确立了国营商业占领本县市场的格局。

    1958~1962年,由于受“瞎指挥”、“浮夸风”等“左”倾错误的影响,加之三年自然灾害,造成工业品货源减少、价格上浮。在国家缺少足够的物资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市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本县制定出下列措施: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粮、棉、油、食糖等商品实行平价定量供应;对钟表、自行车、卷烟、针织品等8种商品采取高价政策,敞开供应,以回笼货币;切实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1963年县供销社开展自营业务,通过议购议销促进生产,活跃市场,平抑物价。

    1966年,根据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本县规定:火柴、西药、化肥、手表等商品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对重要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如柴油600元/吨,食盐0.34元/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方面的转移,本县物价管理工作坚持以国家定价为主并逐步推行浮动价格、议购议销等多种价格政策,使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趋于增加,市场活跃,物价稳定。1.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提高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1979年下半年,对30多种农副产品价格作了大幅度调整,其中小麦由0.276元/公斤,提高到0.332元/公斤,生猪由1.00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鸡蛋由1.42元/公斤提高到1.98元/公斤;同年10月对牛、羊肉等主要副食品价格作了调整,给职工增加副食补贴。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调整部分原材料和工业品出厂价以及名烟、名酒的销售价格。1981年11月份,提高了烟酒销售价格,提价幅度为10%~20%;1983年元月,全面调整纺织品价格,对省产涤纶混纺布及其它化纤织物作了降价处理,同时降低国产手表、彩电、电风扇等销售价格;1985年,将返销农村的粮油销价提高到与收购价持平。4月份,放开生猪收购价;1988年对13种名烟、名酒进行大幅度提价,提价幅度为1~2倍。3.以物价检查为“龙头”,促进物价稳定。1989年原材料价格上扬,物价失控,县政府遂成立物价大检查队伍,组织10个部门对166个国营单位和个体商店进行检查,对部分商品实行最高限价。4.实行标价签明码标价制度。1986年11月,本县开始在县百货公司、城关供销社推行标价签明码标价制度,要求对所有经营商品实行一货一签,货签对应,至1990年,全县80%的商业、供销、粮食、物资经销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依此执行。

作者:旬邑县地方志  创建时间:2023-12-25 15:51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3-12-25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