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管理

    清代,公房由县衙户房管理。民国初,由县署统一管理。民国16年(1927)后由建设局管理。建国后,接收国民县政府旧公房680余平方米,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分配、修缮,新建的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所需经费多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少数单位由省、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拨款或本单位自筹等分别解决。1982年,县房管所成立,仅管理县党政机关4幢110套、6484平方米家属楼的分配、收费和修缮业务,其它房产均由各使用单位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此管理办法沿用至今。

    1982年,县房管所对所管理的家属楼按等级始行收费,初为每平方米收取0.08~0.10元,同年6月降为0.05~0.06元,1990年增加为0.15~0.20元,年收2800元,全部用于楼房的维修。从1986年起,一些单位亦对职工住宅收取房租,其标准与县房管所同,所收租金由各单位自作修缮费用,全县年均征收1万余元。

    二、房屋普查

    1985年4月,县城建部门抽调专人,对县城及太村、职田、土桥、张洪4镇房屋建筑进行了全面普查。据统计,城区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39851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屋4396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167315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屋12461平方米,私房55679平方米。城区各房屋中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8平方米,占0.016%;混合结构的74452平方米,占31%;砖木结构的76492平方米,占32%;其它结构的88869平方米,占36.98%。

作者:旬邑县地方志  创建时间:2024-01-02 11:54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4-01-02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