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宋以前无考。

    宋代,县下设乡,乡设地保。

    明代,县下设里,里设里长。

    清代,县下设里,昱下设甲,里有里长,甲有甲长。

    民国初,县下设自治局,置局绅2人,办事员2人。民国4年(1915)后,改自治局为区公所,置区绅。

    民国25年(1936),推行保甲制,县下设联保,联保下设保,保下设甲,联保置主任,保、甲置保、甲长。民国29年(1940年),改联保为乡、镇,置乡、镇长,镇下仍设保、甲,置保、甲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1949年10月,本县基层行政机构为区、乡人民政府,各区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乡设乡长1人。1956年,撤区并乡,除保留马栏、土桥2区外,其余设乡,乡设乡长、副乡长各1人。

    1958年9月,撤销区乡组织机构,实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辖生产大队委员会,各公社设社长、副社长、秘书及若干委员等。1958年12月,本县并入彬县,设公社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管理区设主任、副主任。1961年8月,旬邑县建制恢复,县下设公社。1968年后,各公社、生产大队统一改为革命委员会,社长改称主任。1981年,恢复公社管委会、生产大队委员会。1984年,各公社统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乡(镇)设乡(镇)长、副乡(镇)长,村民委员会设村主任、副村主任。至今未变。

作者:旬邑县地方志  创建时间:2024-01-10 11:08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4-01-10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