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1949年2月,本县全境解放,7月,按照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将原枸邑县司法处改为枸邑县人民法院,编制副院长、书记员、看守员各1人,院长由县长兼任,不设庭室。1950年,编制增至7人,翌年又增至9人。1953年初,设秘书室和刑事、民事审判庭;同年10月,增设接待室。1955年2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出法院院长,始行独立审判权。1956年5月,设立职田、土桥法庭。1961~1966年,先后增设马栏和张洪法庭。“文革”开始后,法院被“军管”,撤销庭室,县革命委员会政法组设审判组,代行审判事。1973年,县人民法院建制恢复。1980年,成立审判委员会,由县法院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3名委员组成。1982年后,先后设立太村、底庙人民法庭和经济、执行、行政3个审判庭,各庭长、审判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接待室及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执行庭;基层设马栏、职田、底庙、太村、张洪、土桥6个法庭。

    在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普选、粮食统购统销、整风、社会主义教育等历次运动中,人民法院均成立临时法庭,设专职审判员,巡回审判。

    二、审判制度

    建国后,审判公开,允许辩护,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49~1953年,审判中实行公开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临时邀请各界代表参加陪审。审判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彻底废除肉刑。1954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始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回避、上诉等整套审判程序和制度。1958年,受“左”倾错误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审判制度混乱,办案质量下降,错案、人情案增多,1961年即作纠正。“文革”中,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制度被废止,审判工作一度被县革命委员会政法组取代。1978年始,各项审判制度逐步恢复,全面执行公开审判制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1980年后,随改革开放和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审判制度日趋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文革”前由选民直接选举或组织提名确定,1954年选出陪审员140名,其中女陪审员32名,任期2年,由县法院编排次序,常住法院轮流陪审。1980年,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100名,任期3年,取消常住县法院轮值形式。1985年后,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一审,特殊案件或法律另有规定的,由审判员单独审理。陪审员在任职期间,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三、诉讼程序

    1954年后,审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一审的程序进行。

    1.刑事诉讼

    刑事案件的审理,由检察院依法提出公诉,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决定开庭审判;反之,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对不需判刑的,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案件,提前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前7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被告人确定辩护人;开庭前3日,将开庭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通知检察院、当事人、辩护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公开审理的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等。审判时,依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程序进行。对自诉案件,法院认为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一般由审判员独立审判,反之,说服自诉者撤回诉状或裁定驳回,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作调解,被告人也可反诉。

    另有审判监督程序,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进行重新审判。本县对1956~1959年的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和1958年少数错判案件曾予改判。1978年后,对“文革”中及其以前判处的冤、假、错案,均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全县先后复查682案,纠正改判126案,占18%。

    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亦采取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室3种形式。对死刑实行复核程序,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进行。

    2.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即发生民事纠纷后,一般由原告书面或口头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笔录,认真审查后,决定立案与否。若立案,通知被告当事人答辩或反诉。审理前,核查事实,搜取证据,通知诉讼当事人参加。开庭前,先行召开预备会议,决定法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诉讼参加人及公开审理与否等事宜,并提前3天将传票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最后开庭审理。

    建国初,本县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82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原告可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同时到法院或委托代理人,向法庭请求解决争议,法庭传唤当事人、证人等可不受普通程序中传唤方式规定的限制。在审理中,由审判员独立审判。

    特别程序对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院以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立审判,实行一审终审制。

    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犬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在规定时间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判决者为15日内,裁定为10日内。

    建国初,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采取调解方式。1963年后,法院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在审判实践中分清是非,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法院即采取调解办案。

    另有审判监督程序,即法院院长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判决、裁定与否。当事人、代理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向本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法院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审判

    1.刑事审判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1950年11月,本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西北军政委员会惩办不法地主条例,及时惩办了一批抗拒“土改”的不法地主以及残害人民的恶霸。1951年3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重点惩办了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并严惩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严厉惩处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

    1955年6月,本县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6年6月,全县先后审结刑事案件33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6.4%;严重刑事案占8.8%;经济犯罪案占4.6%;其他刑事案占80.2%。1958年,受宁左勿右方针峋影响,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和制度混乱,全县全年审判刑事案364件,其中政治案62件,为建国后历年之最,但办案质量下降,造成不少错案。

    1961年,县人民法院恢复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至1965年底,共审判各种刑事案件467件。“文革”期间,因“左”的思想影响,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78年后,逐步予以纠正。

    1980~1983年,为维护社会治安,贯彻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精神,县法院依法从快打击惩办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等犯罪分子,共审判刑事案件269件,极大地震慑了罪犯。

    1949~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3881件。

    县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冤、假、错案,坚持实事求是,给予复查、纠正。1953年,复查、平反1950~1952年“四错”(错捕、错押、错判、错杀)案件15件34人。1956年9月,复查1955~1956年6月审结刑事案99件,改判6件。1978~1987年,对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革”中审结的冤、假、错案,全面复查,先后纠正平反128件129人。

    2.民事审判

    建国初,民事案件以婚姻、债务、土地、继承、劳资等案发案突出。1950~1956年,共审判离婚案601件,债务案126件,土地案167件,分别占各类民事案件总数的48.4%、11%、13.4%。

    1958年,审理强调阶级斗争观点,忽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财产权益案件数量急剧下降。“文革”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停顿,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失去保障。1978年以后,随审判工作的加强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数量增加,范围扩大,离婚、赡养、财产、债务、赔偿等纠纷案件增多,新的劳资案件亦有出现。1978~1990年,仅赔偿案件审判350件,比建国至1977年28年间的总和还多5.6倍。

    1949~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审判各类民事案件6628件,其中婚姻案占66%;房屋案占1.3%;损害赔偿案占7.4%;债务案占6.3%;赡养、抚养案占1.7%;继承案占1%;庄基地案占2.8%;土地纠纷案占2.9%;劳资案占0.3%;其它案件占10.2%。通过调解处理的占80%以上,使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民事关系得以和顺。

    3.经济审判

    进入80年代后,随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各类经济合同、承包合同、经济赔偿及经济犯罪等案件上升,从1985年始,县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重视受理各类经济案件。至1990年,共受理案件141件,审结132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维护作用。

作者:旬邑县地方志  创建时间:2024-01-10 11:09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4-01-10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