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一、机构
1951年9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人民检察署的指示》,成立旬邑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为检察院。1958年12月,实行大县建制时,县检察院撤销。1961年8月,旬邑县建制恢复,县检察院亦随之复设。“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与“旬邑县公安机关军事管理委员会”取代,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组管理。1973年10月至1978年2月,检察业务由县公安局代行。1978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下设办公室和驻马栏劳改农场检察组;1982年4月,增设刑事、法纪、经济3个检察科。至1990年,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和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及税务检察室、驻马栏农场检察室等6个机构。
二、批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县人民检察院施行逮捕权。从1951年8月至1958年底,审查批准逮捕426人,不批准逮捕61人,占提请逮捕人数的12.5%。1961~1967年,批准逮捕160人,占提请逮捕人数的93.2%。1978~1990年,批准逮捕546人,不批准逮捕48人,占提请逮捕人数的9%。
三、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起诉的各类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和免于起诉。1958年以前,起诉案250件,免于起诉案17件,自侦起诉案17件,不诉案7件。1961~1967年,审查决定起诉案76件,支持公诉案63件。1978~1990年,起诉案465人,免于起诉78人,不起诉3人。
四、侦查、审判
县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各类案件,均直接侦查,作出批捕、起诉决定,重大案件法院开庭时,检察院出庭公诉,当庭发表公诉词和答辨词,揭露罪犯,维护法制。
五、检察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县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均实行监督。对监所管理制度及看守人员的违法行为亦予检察监督。
建国初,在镇压反革命中检察纠正判决不当案11件16人。1952年,配合司法改革,复查县法院判决案74件,建议改判错案8件。“三反”运动中,及时纠正一些打骂、体罚、刑讯逼供等违犯政策的行为。1955~1958年,多次检察马栏劳改农场,依法审查按期释放劳改犯139人,按其表现提前释放5人。并依法监督太峪收购站、底庙、城关供销社和县供销联社积、难案4起。1961~1967年,注重劳教检察,对马栏劳改农场进行整顿3次,共解除劳教人员2340名,对劳教人员依其表现定期评审,对重新犯罪的加刑3人。1980年后,配合全国打击刑事和经济犯罪活动,对监所、劳改农场进行检查180多次,纠正管教人员违法5案5人;查处填写违法通知书3次;并对7名监外执行、5名缓刑、32名免诉、2名免于刑事处分等人员,及时进行帮教,全面考察。
最后编辑:旬邑县地方志 更新时间:2024-01-10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