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不合格党员认定和处置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3 17:05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持党的纯洁性、发扬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三条  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并参与邪教组织;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自由主义倾向,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无理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党性原则缺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6、法制观念淡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

7、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风飘浮。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群众反响强烈。

9、廉洁自律松懈。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

10、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群众反响强烈。

第三章 处置办法

第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的处置办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自行脱党、劝其退党、除名四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自行脱党。有下列情形的,应视为自行脱党:(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2)无故六个月以上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3、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在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3)在党员评议工作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处置的 。

4、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1)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经教育,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3)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

第五条  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较差的,经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延长预备期后仍评议较差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章 政策界限

第六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把握好以下政策界限:

1、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2、对不合格党员,应作限改、自脱、劝退或除名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改、自脱、劝退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第七条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联系制度,党员个人应主动办理流动党员证或由所在党组织开具流动党员介绍信。无正当理由,不与党组织联系,或拒绝参加党组织活动,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八条  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制度,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将本支部对其个人的评议意见进行转告,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视其为不合格党员。

第九条  党员因生活困难,失去先进性,党支部也不能因为其失去先进性而视其为不合格党员。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凡是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都必须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认定,党支部大会决议,基层党(工)委审批,县委组织部备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的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核实取证。支部委员会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调查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党员简历,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党章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党员的意见。

3、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4、上报隶属党(工)委。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调查材料、处置决定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审批表》一并上报隶属党(工)委,党(工)委要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5、宣布党(工)委决定。党支部接到党(工)委的批复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党员谈话,转告党(工)委的审批意见,并做好组织处理后的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支部大会,宣布党(工)委决定。

6、立卷归档。受处置党员的有关材料要单独归档。包括:《不合格党员处置审批表》、调查材料、处置决定、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召开党员大会表决时,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完整资料一律由上级党(工)委负责留存,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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